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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通化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2-06-27  

						 辽宁华锦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辽宁华锦通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收购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详细审阅了相关资

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本公司之独

立董事,认可该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同意在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上进

行审议。同时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股权收购行为合法有效。整个收购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收购公开、公平、公正。本次收购中的股权均经资产评估事务

所的评估,并以评估值为作价的参考依据。

   三、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根据协议约定,该公司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纳入公司 2012 年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关联交易, 可使公司利用内
蒙古丰富而廉价的煤炭资源,实现煤炭资源的就地转化,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公
司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本次收购有利于深
化公司稳定化肥、发展石化的方针,继续做大做强化肥产业。

     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该关联交易时,与会的关联董事刘云文先生、于小虎先生、任勇强先生、
于国宏先生、杜秉光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内容与情形。
    有关本次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已在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予以揭示,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资产收购工作,切实保障公司的利益和所有股东的正当利益。
   独立董事:

20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