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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通化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7-02  

						 辽宁华锦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及《辽宁华锦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辽宁华锦通达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现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
的后续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
费用)不超过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内蒙古华锦化工有
限公司增资实施100万吨/年合成氨、160万吨/年尿素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兴建可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
业,可促进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公司产业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
可持续发展,为地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大股东,下称“北方华锦”)认购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形象和维护股价稳定。

   2、公司与北方华锦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

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北方华锦承诺在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3、本次发行完成后北方华锦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兵器集团仍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北方华锦承诺在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我们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关联方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




             201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