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9-18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3年9月2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
事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9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刊登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30在辽宁盘锦市华锦宾
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任勇强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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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14,347,482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7%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告》中所列各项
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100%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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