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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通化工: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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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4年第1次临

时股东 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 股 东大会 ”)。 根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发布的 《 上市公 司股东 大 会规则 》、《 辽 宁华锦 通达化工

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以下简 称 《公司 章程》 )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按 照 律师行 业公认 的 业务标 准、道 德 规范和 勤勉尽责

精神, 本所律 师 对贵公 司提供 的 本次股 东大会 相 关文件 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是 由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2014 年 1 月 13 日 召 开 的

五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

年1月1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 www.cninfo.com.cn ) 上 刊 登 了 《 辽 宁 华 锦 通 达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将本 次 股东大 会召开 的 时间、 地点和 审 议事项 及登记事

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29日上午10:30在辽宁省盘锦市华

锦宾馆 二楼会 议 室召开 。会议 由 贵公司 杜秉光 先 生主持 。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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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

份614,476,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18%。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以记 名 投 票方 式 对《 通 知 》所 列 各项 议 案 逐项

表决, 并按《 公 司章程 》规定 的 程序进 行监票 , 当场公 布表决结

果。《 通知》 中 所列各 项议案 均 以出席 会议股 东 具有表 决权三分

之二以 上表决 通 过。会 议记录 由 出席会 议的公 司 董事和 记录员签

名。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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