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对本次董事会聘任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本次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三、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一定 的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该高管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高闯、王萍、康锦江 2014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