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华锦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这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辽宁华锦通达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通化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 董事,对公司受托管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 下属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沥公司”)的事项表 示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与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受托管 理集团所持有的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我们认为《股权托管协议》 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双方签署该协议。 2、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高闯、王萍、康锦江 20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