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4-19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召开时间: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10:00
    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许晓军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量
626,946,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22%。
    3.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辽宁恒敬
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徐吉文律师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1
    议案二: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三: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四: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五: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
    同意13,01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六: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七: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
       议案八: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九: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内蒙化工增资的议案
    同意626,946,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十: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会计师的议案
    同意626,529,4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反对
417,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徐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1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