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19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第
五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26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2014年3月28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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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4月8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更正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
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许晓军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626,946,919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2.2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各项议案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通
知》中“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百分之百表决通过。《通知》中所列其
他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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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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