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4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方
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以
下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
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30在辽宁盘锦市华
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唐治钫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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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614,476,637,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8%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告》中所列
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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