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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1-21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4第6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

五届第三十三次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0月27日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2014年11月13日,贵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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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辽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1月
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星期
三)15:00至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于国宏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613,930,0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代表公司股份33,693,433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806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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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74人,代表股份647,623,433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3.95%。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公告》中所列“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持有的北方沥青45.03%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由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表决

未达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未获得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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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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