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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1-06  

						股票代码:000059                    股票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1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方华锦化学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1 号)的核准,北方华
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 “ 本 次 发 行 ”) 398,936,17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7.52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2,999,999,998.4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5,898,936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954,101,062.40 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1402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
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21001730808052500820 2,954,101,062.40
    注:上述金额中已扣除保荐承销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21001730808052500820,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2,954,101,062.4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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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刘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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