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5年2月)2015-02-13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15 年 2 月 12 日公司五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
理财、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基金投资等合规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应在投资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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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
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
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及有
效凭证,登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
减值应及时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
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
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包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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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包括签约方、
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投资损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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