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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5-04-14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于2015年4月13日在辽宁省
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未分红原因: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审计,公司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1,587,998,041.49元,未分配利润为304,649,414.64元。公司连续两年亏损
严重,经董事会决定 2014 年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未做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考虑
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4年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交易的意见
       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
原则而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方资金占用意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事前向本人提交了
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华锦股份制订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2、华锦股份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将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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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关联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
交易价格依据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14
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
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
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六、关于续聘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保持稳定,对公司情况有比较
详细的了解,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
利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任务。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5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
    七、关于恢复2014年三季度对《职工薪酬》准则内容调整的独立意见
    恢复2014年三季度对《职工薪酬》准则内容调整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
评价【2014】175号)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恢复
2014年三季度对《职工薪酬》准则内容调整。




                                              高闯、王萍、康锦江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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