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ST华锦 公告编号:2015-032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5:00至2015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0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6人,代表股份数量 800,310,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36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758,900,74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7.447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公司股份41,409,5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90%。 1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徐吉文律师现场见证。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议案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 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四: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五: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 方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53%; 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六: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七: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八: 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九: 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会计师的议案 4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徐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