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要求,有效防范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维护了公司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落实了公司对外 担保的审批程序,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萍 高闯 康锦江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