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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锦:公司章程修正案2015-08-18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章程修正案已经 2015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五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规范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资产、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对外投资

以及发生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达到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

产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比例在 30%以内,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的比例在 50%以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超出以上(1)、(2)款标准的,或董事会认为确
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资产、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对外投资

以及发生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达到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内;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超出以上(1)、(2)款标准的,或董事会认为确

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