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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12华锦债”2016年付息公告2016-11-03  

						证券代码: 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1
债券代码: 112129                 债券简称:12华锦债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2华锦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
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8日,凡在2016年11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华锦债
     3、债券代码:112129
     4、发行总额:人民币27亿元
     5、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5年期
     7、债券利率:5.60%
     8、起息日:2012年11月9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
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
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
本金。
     11、信用级别::根据2016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经综合评定,
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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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下一付息起息日:2016年11月9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华锦债”的票面利率为5.60%,
每手“12华锦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8日
    2、除息日:2016年11月9日
    3、付息日:2016年11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锦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
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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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邮编:124021
    联系人:王维良
    咨询电话:0427-5855742
    传真:0427-5855742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徐子桐
    联系电话:010-85130627
    传真:010-65185227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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