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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7-04-18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赋予的
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检查和指导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对重要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了勤勉、忠实、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现将201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业委
员会任职情况分别如下:
    战略委员会委员:高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员:康锦江、王萍、高闯,主任委员:高闯。
    提名委员会成员:高闯、王萍、康锦江,主任委员:康锦江。
    审计委员会成员:高闯、康锦江、王萍,主任委员:王萍。
    二、出席董事会及投票情况
    2016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参加了
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2016年度我们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高闯                11                 11                0              0
王萍                11                 11                0              0
康锦江              11                 11                0              0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没有提出异
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6年度,我们谨慎审查各项董事会议案,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年3月23日,于五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2014年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对外担保事项、续聘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6年5月27日,于五届四十八次董事会,发表关于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016年7月20日,于五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发表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关
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16年8月26日,于五届五十次董事会,发表控股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融资租赁借
款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16年9月13日,于五届五十一次董事会,发表关于向兵工财务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
意见独立意见。
    2016年10月20日,于五届五十二次董事会,发表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国有土地使用
权租赁合同》的独立意见。
    2016年10月28日,于五届五十三次董事会,发表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借款
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及关于向晋西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购置铁路货车的事前认
可和独立意见。
    2016年12月12日,于五届五十四次董事会,发表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原油委托加工
协议》暨关联交易、关于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建设的事前认可和独立
意见。
    2016年12月20日,于五届五十五次董事会,发表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份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
    2、充分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并积极了解行业发展及公
司经营动态,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3、重视和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
息披露工作。
    4、重视和关注监管部门的业务通知和监管意见,督促公司管理层执行落实有关监管
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
    5、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
制规范实施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不断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
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6、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义务,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
重大事项披露期间,按照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登记事项,并承诺在职期间不持有并买卖公司
股份,有效地避免了内幕交易及敏感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事项的发生。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我们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
2015年度审计机构;
    3、报告期内,我们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高闯、王萍、康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