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5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5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9月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4日(星期一)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9月3日(星期日)15:00至9月4日(星期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28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唐治钫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1
515,432,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225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515,105,439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2.2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股份32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4%。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陈一夫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515,105,4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7,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同意687,9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80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98%。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2017年度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514,417,5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31%;反对1,014,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1,014,9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
2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陈一夫。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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