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第五届第二十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股票代码:000059 股票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二十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九次监事会于2017年9月29日以通讯方
式发出通知,2017年10月10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
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计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勇强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
事会同意提名任勇强先生、赵显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表决结
果如下:
1.1 关于提名任勇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关于提名赵显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2位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进
行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另一名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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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按姓氏笔划排序)
(一)任勇强先生简历
任勇强,男,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
2003.03-2004.03任山西惠丰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04-2006.09任西安北方惠安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2006.04-2014.01任华锦集团总会计师;2008.03至今任
辽宁北方化学工业公司监事;2009.02至今任山西北方成品油销售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0.07-2011.10 任 华 锦 集 团 董 事 ; 2010.07-2014.01 任 公 司 董 事 、 北 沥 公 司 董 事 ;
2010.07-2011.12任公司总会计 师 ; 2011.01至今任 锦天化执 行董事( 法定代表 人);
2011.10-2014.01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2011.12-2014.01 任 华 锦 集 团 总 会 计 师 ;
2014.01-2017.02任华锦集团及公司纪委书记;2014.01至今任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
事会主席,华锦股份监事、监事会主席。
任勇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也不属于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适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的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赵显良先生简历
赵显良,男,196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
1996.02-1999.10在华锦集团任职;1999.10-2002.02任公司总会计师;2002.02-2007.07
任华锦集团副总会计师;2007.07-2011.12任北沥公司总会计师;2010.07-2011.12任北沥
公司董事;2011.12-2013.12任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3.12至今任
华锦集团总会计师。
赵显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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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也不属于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适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的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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