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0
股票代码:000059 股票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的
六届七次董事会、六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部分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
施行。
(2)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
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
上述因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及修订后财务报表列报政策的修订,公司需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相关事项的变更以财政部颁布的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30号通知的规
定日期起施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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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新颁布《企业会计
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
财政部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号),公司对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并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对净利润按经营
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
5、审批程序:
公司2018年4月9日召开的六届七次董事会及六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准则,公司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
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同时根据财政部2017年12
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
类列报。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报表项目列报进行了调整,不涉及对比较数据进行
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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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
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六届四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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