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18-12-29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
六届十八次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终止<关于振华海
外石油公司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终止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2、终止协议符合原协议中双方的约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
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3、本议案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