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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1-04-10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北方华锦化学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

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和资源,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

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管理部和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有

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

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

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

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

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

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

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

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