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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 华锦 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21-10-21  

                        股票代码:000059           股票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
债券代码:112781.SZ                                   债券简称:18 华锦 01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8 华锦 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公司作为“18 华锦 01”(债券代码:112781.SZ)的发行人,有权决定
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
行情,发行人决定将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下调 118 个基点,即“18 华锦
01”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从 4.18%调整到 3.0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18 华锦 01”。截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18 华锦 01”的收盘价为
100.16 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9、本次回售申报不可撤销。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
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
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
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20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 4.18%,每 10 张“18 华锦 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1.8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
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
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
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
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四、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力军
       电话:0427-5855742
       传真:0427-5856199
   2、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典、蒲旭峰
       电话:021-38767718
       传真:021-50688712
    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