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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及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6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及胜
任能力、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方

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收购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

持有的辽宁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北化”)全部股权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情况及结果进行了认真核查,依照独立判断,

就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察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

质量及信誉后,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对辽宁北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

司及辽宁北化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和冲突,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

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

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所选用的数据、资料可靠,得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反映了

辽宁北化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辽宁北化截止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账

面价值为-607.24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9449.45万元,增值额为10056.69万元,

增值率1656.13%。

    5.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本次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工作按

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且运用了合

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辽

宁北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

    ①辽宁北化目前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业务均与关联方发生,例如:其主要的

化工原料-乙烯,其来源于其关联公司-华锦股份;其生产的空分产品主要销售给

关联方母公司下属各家生产单位。因此,其未来的收益受关联方影响较大。

    ②辽宁北化的主要化工产品从长期来看受国际石油的价格影响较大,而近几

年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较大,本次评估是基于评估基准日时的现状进行预测估算的,

如未来原油的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则可能造成评估结果极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收益法存在上述不确定性,而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

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

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对被评估单位资

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为可靠,

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以评估结论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公司的规定,评估机构具备资产评估

的胜任能力,选聘评估机构与公司及辽宁北化相互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选用适当,评估参数选用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