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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1-22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策机制,厘清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
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公司改革发
展活力,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授权主体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
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
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动态
调整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
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受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
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可参照
执行。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与授权事项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有关
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使授
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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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
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
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高风险事项,非主业、非优
势产业投资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
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
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行权条件、终止期
限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事项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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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对公司
风险管理体系和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十六)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行权要求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应根据董事会决议进
行授权。

   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
缓上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有需要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的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
讨论。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
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
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
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授
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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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了解授权事项的
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
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
制能力、投资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
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保持在合理、可控范围。

    第十七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
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
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依其影响程度,对有关授
权进行必要调整或收回: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
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
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变更方案,
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经公司党委
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二十条     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董
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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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书面委托书。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
止。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
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
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
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
会议。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
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
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
告授权行权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相关执
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
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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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授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
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
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   授权对象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于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履职尽责
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按
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时发现授权对象存在第二十四条有关情形,
并予以纠正的,董事会不承担责任。董事会在授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第
二十五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董事表决时投反对票或明确提
出异议投弃权票的,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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