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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经理层选聘工作办法2022-06-16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办法
     (经 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企改革工作部署,全面落实
集团公司各级子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董事会规范建设制度体系,扎实做好董事会对经理
层成员选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选聘经理层成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
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
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依法依规依纪。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
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
具备现代化管理能力;具有务实清廉的作风。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的职位条件:具有战略执行、市场开拓、
改革创新、经营管理等能力。其中,总经理还应当具有决策判断、市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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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统筹协调、依法治企的能力和较强的执行力。
    第六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的任职资格:
    (一)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 2 年以上,未满
2 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 5 年以上;
提任副职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未满 3 年的一
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 5 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总会计师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审计、管理会计)师职业资
格,或者经济管理类(会计、审计、经济)、管理工程类高级职称。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选聘经理层成员,一般按照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
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等程序进行。根据
工作需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注重采用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
    第八条 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
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意见。
    (二)公司党委会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选聘经理层成员的职位、条
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其中:总经理人选一
般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一般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秘书人选一般由董事长提名。
    (三)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后,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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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四)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在初步建议基础上根据沟通情况,进一步
细化并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第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
    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
荐等方式选拔任用经理层成员,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
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 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考察组,坚持实践
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
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
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
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
    公司党委召开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提出任用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任职
    (一)根据党委会议建议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定,公司人力资源部
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前公示、任职谈话等程序。公示期满且未发现影响任用
问题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聘任或者解聘表决,董事会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视为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办理聘任手续,聘任决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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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器集团备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公司不得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薪酬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包括经营业绩
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综合测评等三部分。综合考核评价的具体要求,按
照华锦股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实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
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
责任追究等条款,按照约定严格考核、实施聘任或解聘、兑现薪酬。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和激励政策,按照公司有关办法和程序
组织实施。坚持收入唯一制度,未经公司审核同意,经理层成员不得从所
任职单位领取核定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不得从下属单位或者所兼职单位
领取报酬。


                           第五章 调整退出

    第十六条 到达任职年限退出。严格执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任期开始
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3 年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再担任领导班子
职务;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3 年确因工作需要任职的,应经公司党委
研究决定,并从严把握。
    第十七条 因责任追究退出。根据责任追究情形认定结果,对情节严重
的有关经理层成员及时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撤
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退出。经理层成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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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职责超过1年的,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因违纪违法退出。经理层成员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
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 辞职退出。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公
司党委出具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专项调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退出。经理层成员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
的,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对经理层成员
全面实行规范化、常态化任期管理。通过签订聘任协议,明确任职期限、
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力、义务,强化契约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做好全程纪实工作并形成纸质版材料,确保可追溯、可
倒查,坚决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对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等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
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进行全程纪实,相关责任人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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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兵器集团党组及人力资源部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
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
申诉,制止、纠正和查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干部不
担当不作为问题,通过公司董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
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
公司党委、董事会、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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