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2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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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1月11日(星
期五)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
第十五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0月26日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
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
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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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50
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星期
五)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公司董事许晓军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
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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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31,555,22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9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10人,代表股份466,000,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14%。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
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
告》中所列议案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需要特别表决通过,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告》中所列其他议案均由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
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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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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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齐 群
律 师: 高孟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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