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0-04-19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2008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
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发字[2004]338 号)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对参资企业担保,
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发生额为0 元,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8,923.2 万元;
报告期内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0 元,报告期末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0 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的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参资企业的担保是按参资企业各股东持股比例承担的
担保责任,该企业亦为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是正常的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
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200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
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200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
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对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徐政军先生不存
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
件。
本次提名选举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徐政军先生作为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四、关于200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
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89,678,486.90 元人民币。
鉴于公司将在2010 年对油气业务进行调整,新增地产及化工业务,需要资金支持,董事会拟定2009 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决定,目的在于更好地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09 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
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冼国明 邵瑞庆 马鸿翔 方齐云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