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19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因工作原因能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公司以外的
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提供年度统计报
表等,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对外报送未公开信
息的,应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的流转过程,核实相关信息知情人情况,书面提醒相
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
求对方回函确认,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
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内幕信息,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工作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