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1-04-25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在 2010 年度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在

2010 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0 年度,我们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认真审阅了

相关文件,为公司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2010 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应出
   姓    名     席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冼国明             9                9           0               0

   邵瑞庆             9                9           0               0

   马鸿翔             9                9           0               0

   方齐云             9                9           0               0

    二、2010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2004]338 号)的精神,我们在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上分别对 2009 年度及 2010 年上半年的公司大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 2009 年内对外担保(对参资企业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发生
                                   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额为 0 元,2009 年末对外担保余额为 8,923.2 万元;2009 年内对全资子公司的

担保发生额为 0 元,2009 年末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0 元。

    2. 2010 年上半年内公司对外担保(对参资企业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

发生额为 0 元,上半年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 8,923.2 万元;公司 2010 年上半年内

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 0 元,上半年期末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0 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的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参资企业的担保是按参资企业各股东持股比例承担的

担保责任,该企业亦为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是正常的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经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了解公司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行政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整个经营过程的内部

控制结构后,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

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200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 对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徐政军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条件。

    本次提名选举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徐政军先生作为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四)关于 200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2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289,678,486.90 元人民币。

    鉴于公司将在 2010 年对油气业务进行调整,新增地产及化工业务,需要资

金支持,董事会拟定 2009 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决定,目的在于更好地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09 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

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09 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 2009 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报告》

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09 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理由合理,程序

规范;本次核销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30 日取得深圳亿升液体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

亿升”)3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广聚亿升另 70%

股权,对广聚亿升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企业合并》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核算的原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

调整。

    我们认为:2010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

变化符合第 20 号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广聚亿升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并

按照第 20 号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七)关于公司增加证券投资资金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增加证券投资资金额度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经充分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3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为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公司已制订了《证券投资

管理规定》及《证券投资实施细则》,内控程序较为健全。

    (2)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证券投资总额由原来的 1 亿元人民币

提高到 1.5 亿元人民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审批程

序合法合规。

    (3)2010 年前三季度,公司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证券投资取得

了较好的回报。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裕,增加证券投资资金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事项

    1、为了对广聚亿升资产状况进行更深入的了解,2010 年 11 月 22 日,马鸿

翔代表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内审部人员、实际控制人派出代表组成专职小

组,前往广聚亿升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广聚亿升管理层对亿升收购前的战略决策、

收购后的经营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规划所做的详细介绍,并督促内审部完成《关于

深圳市广聚亿升液体仓储有限公司收购前后经营情况的巡查报告》。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1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 冼国明     邵瑞庆   马鸿翔   方齐云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