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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4月)2012-04-27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2 年 4 月 25 日第一次修订,经五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负责人。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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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
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子公司首席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参资企业的产权代表;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及审核

     第八条   内幕信息应该由负责处理该重大事件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

 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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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

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

董事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以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见附件一),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以及签署的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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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关键岗

位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备。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尽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报送相

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

6股以上(含6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并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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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重要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督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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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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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与上市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登记人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部门       /岗位   的关系[注 2]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公开时间              [注 6]
       姓名      代码                                                                [注 3]     [注 4]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7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内容进行登记。
    2.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由于工作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填写工作
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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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1.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了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外,还应该登
       记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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