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2-08-2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201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关
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报告期内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0万元,报告期末对全资子公
司担保余额为0万元;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为0万元,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
为6,824.40万元,系公司为参资企业提供的担保,该企业亦为公司出具了反担保
函,该企业其他方股东也按持股比例承担了担保责任。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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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股东回报规划》及《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和深圳证券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的文件
精神,我们就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关于股东回报规划
事宜的论证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制定
的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三、关于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
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的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
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
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2011 年末,本公司对深圳市深南燃气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100%下降为
40%,对上年同期母公司报表(2011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及 2011 年 1-6 月份
利润表)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重述前 重述后
1,479,935,807.2 1,480,599,814.2
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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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 360,583,851.44 360,926,290.01
盈余公积 297,223,928.72 298,129,609.56
未分配利润 465,740,689.02 465,156,5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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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重述前 重述后
投资收益 56,771,058.59 52,564,222.84
我们认为:本公司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调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的相关规定,使财务数据更具可比性,能够更好地反映母
公司的财务状况。
独立董事: 刘全胜 谢家伟 李颖琦 罗元清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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