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股东回报规划2012-08-2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积极回报投资者,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2012]43 号文件《关
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
知》,特制订本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实
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
第二条 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
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下述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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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
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在进行年度分红时,须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三)但属于下列条件之一时,暂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02 元。
2、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四)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也可以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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