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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3-04-26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201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

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关

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2012年度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报告期内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及发生额为0万元;报告期内对外

担保发生额均为0万元,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3,062.40万元,系公司为参资企

业提供的担保,该企业亦为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该企业其他方股东也按持股比

例承担了担保责任。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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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



    二、关于聘请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就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有关指导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关于聘请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单位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为:中瑞岳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12年度相关审计工作过程中恪守职责,

较好地履行其审计责任,完成了2012年度公司委托的财务报表审计、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等各项工作。该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

立对公司进行审计。我们同意聘请其为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

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编制的《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比较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对完善、有效,基本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目前所建立的内部

控制体系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公司《2012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12 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处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2 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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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销(处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12 年度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理由合理,程序规范;本次核销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没有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



    五、关于公司《高管绩效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高管绩效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及《高管人员薪

酬方案》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制定公司《高管绩效考

核管理(试行)办法》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考虑了地域、行业水平,是在

尊重历史和现状的情况下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能够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

积极作用。《高管绩效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公正、

合理、科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积极作用。



    六、关于确定董事长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关于确定董事长薪酬标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

们认为:专业机构参照同行业、本地域有可比性的企业及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建议

董事长的薪酬为总经理的 1.2-1.5 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的公司董事长薪

酬标准比较客观、合理,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 2012 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

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

产’项目列示。”的要求,公司对 2012 年度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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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会计政策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变更, 调增 2012 年 1 月 1 日资产总额

3,150,212.31 元,调增 2012 年 1 月 1 日负债总额 3,150,212.31 元。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 2012 年度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调整的依

据合法,并得到了审计机构的认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国家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刘全胜    谢家伟   李颖琦   罗元清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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