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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5-05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22 楼会议室召开。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星辰”)受公司委托,指派陈达律师和安大为律师(以下称“星辰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的《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星辰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星辰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星辰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星辰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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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 2016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

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符合

《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2 时 30 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

所述,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2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桂泉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会议议题进

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中所告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 人,

代表股份数 292,853,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2,800 万股的            55.4647       %。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2、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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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辰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及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 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表决,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票。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星辰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四)、合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结果,经星辰律师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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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财务资助的议案》

    8)《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星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星辰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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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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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陈   达




                                             安大为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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