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05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编号: 2016-012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刊登

了《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补充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2:30

    2.网络投票:2016 年 5 月 3 日至 5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22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1
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桂泉先生

   (六)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数 292,853,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64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292,774,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497%。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79,0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885%;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3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 《关于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885%;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财务资助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885%;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决定其报酬的议

案》

                                      4
    1. 表决情况:

    同意 292,776,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885%;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达律师、安大为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有关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等事项的有效性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