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21-10-3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2021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开、公允、公平的原则,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视同公司的行为,其审议及披露标准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司的相
关规定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1
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二)款规定情
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二)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内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2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原则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与关联人之间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四)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关联方,除特殊情况外,应当
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3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确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董事意见,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
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八条   回避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4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
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5
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的交
易价格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
   (二)推定价格(若无可比当地市场价格)。推定价格指合理的
成本费用加上合理之利润构成的价格。
   (三)重大关联交易中属资产置换、买卖交易的,由有合法资格
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以评估价为交易基准价的前提下通过协
商确定交易价格。
   (四)重大关联交易中属股权转让的,由有合法资格的中介审计
机构进行审计后,以审计的净资产价为交易基准价的前提下通过协商
确定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时所需文件的格式及内容皆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定或


                               6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关联交易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规
定进行审议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及股东利益相

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当其个人或所任职的

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关系时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控股子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应当将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关联自然人应当申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其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

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前述关联人

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行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

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7
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一年十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