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2022-05-07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能源”“公司”)于近日收
到监事会主席岳志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致歉
声明》,其母亲高雪珍女士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期间买卖广
聚能源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且交易行为处于公司
季度报告披露窗口期内,构成敏感期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高雪珍女士证券账户本次交易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股数 交易价格 交易金额
交易时间 买卖方向
(股) (元/股) (元)
买入 200 8.73 1,746
2022 年 4 月 25 日
买入 100 8.53 853
2022 年 4 月 26 日 买入 100 8.13 813
买入 100 7.71 771
2022 年 4 月 27 日
卖出 100 8.25 825
2022 年 4 月 28 日 买入 100 8.25 825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高雪珍女士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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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本次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是 200 股,短线交易所得额为-20 元【计算方法:
(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数=(8.25-8.35)*200=-20 元】,故不存
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雪珍女士尚持有公司股份 500 股。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岳志华先生及其亲属亦
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因高雪珍女
士本次交易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本次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
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2、经向岳志华先生了解,其本人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的相关情况,本次
短线交易行为系高雪珍女士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本次交
易虽发生在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窗口期,但交易前后岳志华先生并
未告知高雪珍女士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高雪珍女士也未就
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岳志华先生的意见,本次交易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因获悉
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发生短线交易也因高雪珍
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
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
岳志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其亲属亦深刻认识到本次
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岳志华先生对本次违规交易给上市公司及市场带来的不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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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在今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已向岳志华先生及高雪珍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
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同时,公司再次提醒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审慎操作,并落实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 备查文件
监事会主席岳志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致
歉声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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