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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2022-06-29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 28 日经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行为,保证本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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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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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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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

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监事会或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

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对于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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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

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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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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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注册地址。如有特殊情

况需要变更的,将在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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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

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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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

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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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进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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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或者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12
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

项的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

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发起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均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开始审议提案前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安排或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以选举董

事为例,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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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董事(以下均指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数

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必须将自己拥有的有效表决票具体分配给所选

的董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有效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

向数人,但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自己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按照得

票多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如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

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

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选举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操作细则与选举公司董事相同。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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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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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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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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