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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

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2022年度公司大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全资子公司或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担

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防

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处置)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

核销(处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理由和依据充分,公司 2022 年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资产状况;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本年度分红派息预案

为: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2,8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

金 0.30 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 1,584 万元人民币(含税)。本次不进

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须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现金分红要求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水平及未来资

金需要等实际情况,未发现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其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公司对纳入

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相对完善、有效,基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

   五、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度管理层薪酬、2023 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管理层年

薪额度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公

司管理层绩效考核自评报告》。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2022 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管理层年薪额度方案》,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评结果确定的管理层绩效年薪,审议程序合法,同意 2022

年度管理层绩效年薪的发放。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管

理层年薪额度方案》,兼任公司高管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3 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管理层年薪额度方案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方案。

   六、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证券

投资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来

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在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公司闲置资金得

到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为公司创造价值,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相关投资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债券投资

和新股申购。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

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规定及其

他内控措施,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独立董事对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经股东推荐,提名苏晓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我们审查了苏

晓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苏晓东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本次提名选举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我们
同意苏晓东先生作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独立董事对变更 2023 年度审计单位事宜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续聘审计单位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等方面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认可意见。我们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格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单位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我们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

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客观、真实,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变更其为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天云、张平、刘全胜、李锡明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