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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聚能源:证券投资管理规定2023-04-18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
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指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不涉及股
票二级市场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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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深圳广聚实业有限公司为主要投资平
台,投资范围包括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利用
闲置的流动资金进行新股申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证券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
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
额度。
    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预计交易金额接近审批额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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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时,金融证券部应当及时就当前证券投资情况及利润预缴方式出具
报告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确保实操中不超出审批额度范围。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管理及实施
       第九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其批准的最高额度内,授权公司管
理层根据资金及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投资量。公司分管金融证券部的副
总经理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金融证券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
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执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具体投
资操作事宜。金融证券部的主要职能范围包括:
       (一)选择适当的证券投资品种,必要时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行
证券投资;
       (二)选择证券公司及开户营业部,并协助办理开户、销户有关
手续;
       (三)管理证券账户档案、密码等交易资料。
       第十条 金融证券部须定期登记操作记录,打印经开户证券营业
机构加盖公章的公司账户对账单,出具工作报告及制定工作计划,及
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证券投资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划拨证券投资资金,证券投资资金账户转
入或转出资金时,须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控股子公
司账户的资金出入,需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财务经理会签方可进
行。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证券投资利润,在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经管理层批准后可以滚动投资;否则应于年
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5个交易日之内上交利润。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理念,在证券投资前应进行严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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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的论证,并应考虑适时接受专业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
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 金融证券部应制定《证券投资实施细则》,明确债券
投资及新股申购等操作流程,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与财务部核对,双
方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报董事会秘书处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
披露。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证券
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列报,对投资业务进行会
计核算监督。
   第十六条 内审部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每年对证券投资进行一次审计,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
投资事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应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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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在

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

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
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
起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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