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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TCL 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08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8年12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审查
    第四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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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被担保对象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
件,或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相关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
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
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
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或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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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
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
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
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
担保人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
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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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
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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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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