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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TCL 集团: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12-08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将其直接持有的T.C.L.实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TCL科技产业
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TCL家用电
器(合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惠州客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惠
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格创东智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以及通
过全资子公司TCL金融控股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的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50%股权向TCL实业控股(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除本次交易各方另有约定外,上述各项
标的资产转让互为前提条件,构成整体交易,若其中任何一项标的资产转让终止
或不能实施,其他标的资产转让也不实施。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6]16号)第十三条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
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TCL金融控股
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
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
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