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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TCL 集团: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4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TCL 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 集团全球创享计划”回购
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 2018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TCL 集团全球创享计划”》的规定,公司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83 元/股调整为 1.63 元/股,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TCL集团全球创
享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
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公司第二期全球合伙人计划。该事项尚需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第二期全球
创享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
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暨“第二期全球创享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暨“第二期全球创享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9 年第一季度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开展的金融衍
生品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主营业务中近半为海外业务,涉及结算币种繁多。公司通过合理的
金融衍生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控制成本,提高公
司竞争力。公司已为操作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
监管机制,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订立了风险敞口管理限
额,且操作的均为简单金融衍生品业务,有效控制了风险。公司已开展的金融衍
生品业务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开展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刘薰词   卢馨       周国富   阎焱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