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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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277
受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5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同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出售广州金服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
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
国际E城G1栋10楼大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6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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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科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
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2021年6月7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
司副董事长梁伟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7人,代表股份2,719,984,40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20.0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030,788,362股,其中公
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484,206,763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
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二)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
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四)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
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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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 科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1、 关于出售广州金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
同意 2,717,348,509股 99.9031%
东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
反对 2,626,300股 0.0966%
东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
弃权 9,600股 0.0004%
东所持表决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
同意 1,972,539,517股 99.8665%
资者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
反对 2,626,300股 0.1330%
资者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
弃权 9,600股 0.0005%
资者所持表决权
2、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
同意 2,707,041,441股 99.5242%
东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
反对 12,870,268股 0.4732%
东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
弃权 72,700股 0.0027%
东所持表决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
同意 1,962,232,449股 99.3447%
资者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
反对 12,870,268股 0.6516%
资者所持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
弃权 72,700股 0.0037%
资者所持表决权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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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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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文梁娟_____________
王 莹_____________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