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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金融衍生品投资内控制度(2023 年3月修订)2023-03-31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投资内控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境外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
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
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
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
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公司不得使用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人民币资金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
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
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衍生产品。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 审批授权与内控制度
    第八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所有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
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并授权 TCL 科技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履行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
授权金额根据相关制度分级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限额,成员企业在公
司核定限额及种类范围内拟定方案、并将方案报财务公司审核,之后由各成员
企业执行操作。
   第十条 财务公司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统一集中管
理、信息披露,详细包括如下条款:
   (一)财务公司应制定公司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操作、审批流程及相关
要求,并下发成员企业遵照执行。
   (二)财务公司应及时审核成员企业提交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方案,统一备
案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财务公司需定期对公司及成员企业已操作合约的交易品种、持仓规
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如发现超经营范围、持仓规模过大等投机或高
风险的交易,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四)财务公司需配备专门人员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主要包含汇率
风险管理、市场分析、产品研究和公司整体管理政策建议等具体工作。
   (五)公司需根据深交所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
信息予以披露。
   (六)财务公司应动态管理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
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凡拟签订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照金融衍生
品投资基本管理原则,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一)凡拟签订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成员企业,须事先评估分析拟操作的
衍生产品方案,并报备财务公司,收到财务公司反馈意见后方可办理业务。报
备内容包括成员企业内部审批情况、产品主要条款、操作必要性、准备情况、
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策略、公允价值分析及会计核算方法等,以及已操作业务
的专项总结报告。
   (二)合理配备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业务操作、会计处理等专业人员,
确保参与业务的人员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前、中、后台
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参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漏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等与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凡签订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成员企业,需每月末将各业务的交易品
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已到期交割情况等报备财务公司。
   (五)对于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交易,成员企业应当加强仓位
管理,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
发生法律纠纷等事件,成员企业应当及时向财务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
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
   (六)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不确定性因素
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交易,成员企业应当完善实时监测系统,及时关注市场
情况变化。


                       第四章 会计政策与核算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财会〔2017〕9 号)的相关规定,
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披露数据的
报送、并由公司统一披露。
    第十三条 对于会计期末公允价值的测算,公司须按照银行、路透等公开市
场提供或获得的市场价格厘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
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成员企业负
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
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交易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
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成员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
重影响的成员企业,及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和解释,财务公司负责管理和执行。本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原《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2020 年 8 月修
订)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