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内部审计章程(2023年3月修订)2023-03-31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CL 科
技”、“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有效履行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
约束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赋能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 TCL 科技《公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建议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直接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内
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管理层系统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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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通过对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
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和分析性测试,验证并报告经营者履行受
托经济责任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状况,发现和制止弄虚作假、营私
舞弊和损失浪费,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 TCL 科技及其被投资单位,包括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分支机构及公司及
其控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立项、研发、供应、
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审计依据包括国
家、各级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发布的
内部规章制度,执业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开展海外审计时,依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执
业遵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实务标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的任命、替换或解聘由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管理层经过适当程
序确定。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功能
内部审计体系。下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可视情况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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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机构或内审岗位,并接受审计监察部的双重管理,包括业务指
导、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人员调用,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
计职能。审计监察部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
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监察部
对下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
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
重复审计。审计监察部可以组织产业审计机构就重点领域开展交叉
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贯彻依法审计、依法定性和依法处
理的原则,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力求审计工作的
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第十一条 下属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有重大、疑
难、复杂问题或事件时,应当及时向 TCL 科技审计监察部报告,由
TCL 科技审计监察部决定是否进行延伸审计、调查。企业/产业和其
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已设立审计机构的,由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报告;
未设立审计机构的,由财务部门或其他问题知情部门负责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为重大、疑难、复杂问
题或事件:
(一)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损
失金额达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万元”币种均指人民币)或超产
业前一年度审定净资产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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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产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存在潜在重大或有风
险,风险金额达 5000 万元或超产业前一年度审定净资产的 1%;
(三)涉及集团直管干部违法违规、舞弊;
(四)涉案人员 5 人及以上;
(五)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已介入的案件或问题;
(六)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国际法律法规;
(七)负面消息或报道频现,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产生较
大社会影响;
(八)其他经 TCL 科技审计监察部审查认定的重大问题或事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
员,该等人员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
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
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
专业知识的人员/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
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决策与执行,不得干预、插手其正常生产经营和
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告知并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甘当经济效
益的谋士、违法乱纪的斗士、股东利益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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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扎实掌握从事审
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审计理论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
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
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内部审计、监察相关制度、标准及具体操作规程,
报送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二)草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
领导批准实施。
(三)围绕 TCL 科技经营目标开展各项审计活动,包括全面业
务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绩
效审计、海外业务审计、跟踪审计、数字化审计、内控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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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内部员工和外部供应商、客户等的匿名
或实名举报投诉。
(五)根据需要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处理情
况安排必要的后续审计。
(六)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
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 TCL 科技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其他非独立核算
单位以及对 TCL 科技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对 TCL 科技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其他非独立核算
单位以及对 TCL 科技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
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董事长)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不受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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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权限是:
(一)充分知情权,即审计人员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
议;有权调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档资
料,如业务资料、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和其它资料);有权要求
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向审计人员开放审计事项相关
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有权调查审计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和
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得拒
绝、拖延和谎报。
(二)独立检查权,即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查询、
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和数字化审计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
由各种介质承载的信息进行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其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财务、人力资源、法务、
行政、IT 等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依规予以配合。
(三)独立报告权,即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必须如实报告
每一审计事项涉及的各种问题,不把自己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和决定
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不作重要的审计结果的质量妥协。
(四)独立建议权,即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失
控点有权建议改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严重损
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内部审计负责
人呈报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通知财务、人事等部门暂停支付款项、
暂停执行职务;对酿成恶劣后果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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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
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向内部审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的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进行必须遵照下列审计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
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业务可在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
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开通有
关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的查询权限。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
计组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原则上现场审计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如遇到复杂疑难事项需要深入核查,审计组长应调整审计方案和项
目时间规划,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可合理延长。
(三)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
人员认为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四)审计事项终结以后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提交
审计报告并于报送之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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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
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
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发《审计
报告》,通知于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执行。非重大审计事项也可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通知被审计单位于送达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就审
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TCL 科技对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
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任何
拒绝配合、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妨碍检查、调查、核实审
计事项相关情况,包含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
以及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事件隐瞒不报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拒不改
正或期限内不予改正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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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制度分别单独或合并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
追究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经济活动资料,内部审计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封存账册等
临时制止措施;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度分别单独或合并提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民事责任、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处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转移、隐匿非法所得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分别单独
或合并提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民事责任、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处分建议并追回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当事
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分别
单独或合并提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民事责任或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实行审计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
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
准以其他形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娱乐、旅游、超标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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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
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或者以审谋私、知情不报、玩忽职守、歪曲
事实的审计人员,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分别作出给予经济处罚或/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有
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提
出追究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TCL科技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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