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28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9-003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 号文核准,公司已向特定投资
者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 286,671,000 股 A 股股票,发
行价格为 22.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3,609.88 万元,扣除发行费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0,659.8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全部
到账。
二、前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
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
财证券”)与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上的《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18-072 号公告)。
三、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经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 2018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不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的情况下,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及使用不超过
3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为便于公司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日前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
支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1575209,将公司全资子
公司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存储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3301040160003464057 账户中的 108,727,671.82 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账户,公司
随后将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账户进行注销。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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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下列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301040160011575209,截止 2019 年 1 月 15 日,
专户余额为 108,727,671.82 元,该专户需增加“监管账户”标识,且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该账户不得开通网银支付及通存通兑功能,只可在开户
行柜台办理支付业务。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均限于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
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甲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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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上述
专户总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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