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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山北明: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北明         公告编号:2019-011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明控股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
第二大股东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控股”)出具的《关
于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的函》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先生出具的《关
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北明控股、应华江
    (二)持股情况:
    1、截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北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263,509,63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15.94%,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
为 13,356,800 股,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为 250,152,830 股;
    2、截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534,096 股(其中直接持股 17,004,096 股,通过深港通持股 4,53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3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
    北明控股和应华江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原因为自身资金需要。
    (二)股份来源
    1、北明控股本次拟减持股份由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之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两部分组成;
    2、应华江先生拟减持股份为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之
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减持方式
    北明控股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应华
江先生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四)减持期间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规定,北明控股减持其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份,将在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完成。
    2、应华江先生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完成减持,
期间如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五)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1、北明控股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9,885,500 股(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之股份不超过 13,356,800 股,通过非公开发
行方式持有之股份不超过 16,528,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
    2、应华江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000,0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占公司总股本 0.30%。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
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价格区间
    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七)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北明控股及应华江先生减持前述股份不存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三、相关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七届三次会议和 2018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89),公司拟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注销。2019 年 1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
则》要求披露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同时
要求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鉴于本公司公告回购方案
时《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本公司未在回购方案中披露上述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北明控股和应华江先生将根据市
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
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
性。
       (三)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本公司将督促北明控股和应华江先生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北明控股和应华江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北明控股出具的《关于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的函》。
       (二)应华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1 日